關於「翻牆」是否違法#
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我還是來簡單說一下
根據國家法律數據庫國家法律數據庫(flk.npc.gov.cn)
中的《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》規定
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、複製、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:
(一) 煽動抗拒、破壞憲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規實施的;
(二)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,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;
(三) 煽動分裂國家、破壞國家統一的;
(四) 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,破壞民族團結的;(五)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,散布謠言,擾亂社會秩序的;
(六) 宣揚封建迷信、淫穢、色情、賭博、暴力、兇殺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
(七)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八) 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;
(九) 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規的。
所以無論「翻牆」是否違法,進行以上行為都是違法!!!#
接下來就是討論「翻牆」是否違法的問題了:#
在大多數翻牆違法和處罰的通報中,都無一例外引用了 1997 年 5 月 20 日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》中的:
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,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。
但是很多地方都說,這條行政法規,有一個補充條款,就是上述所說的國際出入口信道,是指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信道,我一直找不到這段話的來源。
但是我還是找到了突破口
維基文庫中,有一段話說,這個是國務院印發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》中規定的,注意這裡比上文中提到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》多了實施辦法這 4 個字
不要小看這四個字,裡面規定的內容大有不同,這個《實施辦法》中就規定了,國際出入口信道,是指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信道
但是問題又來了,維基文庫不是專業的法律文書,為了找到國務院是否真的有這條規定,我也是費勁了心思
但是功夫不負有心人,我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98 年第 7 號(總號:899)》找到了這部規定
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:
(三)國際出入口信道,是指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信道
所以我認為,根據這條法律條文,再加上 VPN 的特點,VPN 是在已有的郵電部規定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上建立一條虛擬專用網絡,實現信息數據的加密通信,借此我認為翻牆在目前來說,並不是一種違法行為。